健保署公告:修訂口服活性維生素D3之藥品給付規定,並自109年10月1日起實施

修訂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3.2.2.活性維生素D3製劑 (如alfacalcidol;calcitriol) 限下列病例使用:(86/1/1、91/7/1、100/1/1、109/10/1

  1. Vit.D依賴型佝僂症或低磷血佝僂症。(應附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)
  2. 副甲狀腺機能低下症。(應檢附病歷影本)
  3. 慢性腎不全引起之低血鈣症,並限腎臟功能失調(即eGFR小於30mL/min/1.73m2,或PTH-i大於正常值三倍以上),血中鈣濃度在10.5 mg/dL以上之病例不可使用。(109/10/1)
4.停經後婦女患有脊椎壓迫性骨折或髖骨骨折病患。

3.2.2.活性維生素D3製劑 (如alfacalcidol;calcitriol) 限下列病例使用:(86/1/1、91/7/1、100/1/1)

  1. Vit.D依賴型佝僂症或低磷血佝僂症。(應附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)
  2. 副甲狀腺機能低下症。(應檢附病歷影本)
  3. 慢性腎不全引起之低血鈣症,並限腎臟功能失調 (即BUN值80 mg/dL以上或creatinine值4.0 mg/dL以上或PTH-i大於正常值三倍以上),血中鈣濃度在10.5 mg/dL以上之病例不可使用。
4.停經後婦女患有脊椎壓迫性骨折或髖骨骨折病患。

備註: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