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:暫予支付含sacubitril/valsartan成分藥品(如Entresto)之給付規定(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2.14. Sacubitril+Valsartan (如Entresto):(106/3/1)
1.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者使用:

  1. 依紐約心臟協會(NYHA)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。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,左心室射出分率(LVEF)35%
  2. 經ACEI或ARB,及合併β-阻斷劑穩定劑量治療達4週以上,仍有症狀者。

2.每日限最多使用2粒。

3.不應與ACEI合併使用,開始使用本藥,至少要和ACEI間隔36小時。曾有血管性水腫(angioedema)病史者,禁止使用。

(無)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