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:神經系統藥物Duloxetine(如Cymbalta)之給付規定(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1.1.8.Duloxetine(如Cymbalta):(102/8/1105/2/1)
1.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(neuropathic pain),且符合以下條件:
(1)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(NCV)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(polyneuropathy)。
(2)Pain rating scale≧4分。
(3)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。
(4)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,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,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,應予停止使用。
(5)每日最大劑量為60mg。
2.使用於纖維肌痛(fibromyalgia)(105/2/1)
(1)需符合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(ACR)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斷標準:
.WPI(wide spread pain index)7Symptom severity (SS)5pain rating scale6分或WPI 3-6SS scale9pain rating scale6分。
.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。
.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,並於病歷詳載。
(2)限風濕免疫科、神經內科、復健科、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,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它類藥品。
(3)如使用3個月後pain rating scale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。

(4)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,每日最大劑量為60mg。

1.1.8.Duloxetine(如Cymbalta):(102/8/1)
1.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(neuropathic pain),且符合以下條件:
(1)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(NCV)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(polyneuropathy)。
(2)Pain rating scale≧4分。
2.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。
3.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,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,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,應予停止使用。

4.每日最大劑量為60 mg。

 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