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: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2.8.2. 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之給付規定(自104年8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2.8.2.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(95/1/1、97/6/1、98/12/1、99/11/1、100/4/1、103/7/1、104/6/1、104/8/1):
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,惟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,得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合併治療:
1.WHO Functional Class III及IV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,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佳時。
2.WHO Functional Class III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脈高血壓患者,使用單一藥物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佳時。(104/8/1)

2.8.2.1.Iloprost (如Ventavis、 Ilomedin-20):(略)
2.8.2.2.Sildenafil (如Revatio):(略)
2.8.2.3.Ambrisentan(如Volibris);macitentan(如Opsumit)(98/12/1、103/7/1、104/8/1):
1.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。
2.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3.每次限用1粒。
2.8.2.4.Riociguat(如Adempas)(104/6/1):
1.限用於
(1)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。
(2)無法手術或術後仍持續發生或復發、肺功能分級為WHO第II 級到第III 級的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(CTEPH,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)之成年患者。
2.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3.每次限用1粒。
2.8.2.5.Bosentan(如Tracleer)(98/12/1、103/7/1、104/8/1):
1.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。
2.用於因先天性心臟病續發WHO Functional Class III肺動脈高血壓(伴隨先天性Systemic-to-pulmonary shunts與Eisenmenger physiology)。
3.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
4.每次限用1粒。

2.8.2.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(95/1/1、97/6/1、98/12/1、99/11/1、100/4/1、103/7/1、104/6/1):
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,惟WHO Functional Class III及IV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,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佳時,得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合併治療。

 

 

2.8.2.1.Iloprost (如Ventavis、 Ilomedin-20):(略)
2.8.2.2.Sildenafil (如Revatio):(略)
2.8.2.3.Bosentan(如Tracleer);ambrisentan(如Volibris);macitentan(如Opsumit)(98/12/1、103/7/1):
1.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。
2.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3.每次限用1粒。
2.8.2.4.Riociguat(如Adempas)(104/6/1):
1.限用於
(1)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。
(2)無法手術或術後仍持續發生或復發、肺功能分級為WHO第II 級到第III 級的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(CTEPH,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)之成年患者。
2.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
3.每次限用1粒。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