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: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5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5.4.4.Octreotide長效型注射劑 (如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ection)之給付規定(自104年4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5.4.4.Octreotide長效型注射劑 (如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ection):(89/7/1、102/1/1104/4/1
1.對手術、放射線療法或dopamine作用劑療法控制無效的肢端肥大症患者。

2.治療患有功能性症狀之胃、腸、胰內分泌腫瘤的患者。(102/1/1)

3.治療患有晚期間腸(midgut)或已排除原位非間腸處而原位不明之分化良好(well-differentiated)的神經內分泌瘤患者。(104/4/1
4.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,每次申請以一年為限,期滿須經再次申請核准後才得以續用。(104/4/1

5.用於治療上述第1、2項患者時,每次注射以20 mg為原則,每次注射需間隔四週;用於治療上述第3項患者時,每次注射以30 mg為原則,每次注射需間隔四週。若因病情需要超過使用量,應於病歷詳細紀錄以備查核。104/4/1)

5.4.4.Octreotide長效型注射劑 (如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ection):(89/7/1、102/1/1)
1.對手術、放射線療法或dopamine作用劑療法控制無效的肢端肥大症患者。

2.治療患有功能性症狀之胃、腸、胰內分泌腫瘤的患者。(102/1/1)

3.需個案事前准後使用,每次注射以20 mg為原則,每次注射需間隔四週。

4.若因病情需要超過使用量,應於病歷詳細紀錄以備查核。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