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: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9節抗癌瘤藥物
9.42.Bendamustine(如Innomustine)之部分給付規定 (自103年2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9.42.Bendamustine(如Innomustine)(101/10/1103/2/1)
1.(略)
2.(略)
3.曾接受至少一種化療之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,六個月內曾以rituximab 治療失敗之單一治療。(103/2/1)
4.不得與fludarabine合併使用。(103/2/1)
5.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,每次申請最多六個(月)療程。

9.42.Bendamustine(如Innomustine)(101/10/1)
1.以本品作為第一線治療,限用於Binet C級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人(CLL)或Binet B級併有免疫性症候(如自體免疫性溶血、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)相關疾病之CLL病人。
2.用於B-細胞慢性淋巴性白血病(CLL)病患Binet B及C之第二線治療,在經歷至少一種標準內容的烷化基藥劑(alkylating agent)治療方法無效,或治療後雖有效但隨後疾病又繼續惡化進展的病人。
3.不得與fludarabine或rituximab合併使用。

4.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,每次申請最多六個(月)療程。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