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第2章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
2.1.1.8. Clopidogrel-acetylsalicylic acid(如CoPlavix)之給付規定
(自100年9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2.1.1.8.Clopidogrel-acetylsalicylic acid(如CoPlavix):(100/9/1)
1.經介入性支架置放術時及治療後3個月內得使用。需於病歷註明介入性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。
2.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(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)而住院的病人時,最長9個月。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。

無。

 

 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