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/16起至4/15止,接受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申請「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認定」,
本(95)年之訓練醫院認定結果,經衛生署公告後將自96年7月1日起適用。

 本會承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「95年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」,自今年3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,接受各教學醫院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
評鑑通知於3月中旬寄出,凡評鑑合格之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,應重提審查認定訓練名額,新申請醫院則請電詢本會秘書處(02-23758068)。

「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」相關規定如下:

  • 凡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,至少應有內科、外科、小兒科、婦產科、放射線科和檢驗科等,至少有九名專任內科專科醫師,並有六種不同內科次專科,其中具心臟、消化、胸腔、腎臟四科至少各一名。
  • 未具完整內科十次專科專任指導師資之醫院,請提供與醫學中心聯合訓練計劃書,並具體列出至醫學中心訓練之次專科別、時間並附經雙方科、部主任及醫院同意書。
  • 在民國95年4月15日前(郵戳為憑),填寫「九十六年度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申請表」暨「申請九十六年度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自我評鑑表」,連同教學醫院以上「評鑑證明」影本及人事室出示之專任內科主治醫師執業執照影本(並於影本上加註證明為內科專任主治醫師)。掛號寄「100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22樓之26,內科醫學會醫院評鑑委員會」收。

「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」申請表格: